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中国计量大学或中国计量大学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校内科研机构、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包括使用“中国计量大学”、缩写“中量大”“量大”“计量”及外文“CJLU”“cjlu”等字样)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营的各类新媒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QQ、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与时俱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校园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各新媒体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六条 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等建立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课题组、研究所、班级和院级团学组织等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其中校级社团由校团委负责管理,院级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的新媒体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七条 由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组、微信群组、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禁止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团体,未经学校审批,擅自以中国计量大学及所属单位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九条 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标等必须严格按照学校VI识别系统执行。
第十条 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各单位新媒体平台创建,须按要求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申请表》(附表1),报新媒体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但未经登记审批的校园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补填《中国计量大学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申请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若二级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校园新媒体信息变更(停办)登记表》(附表2)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三级平台信息变更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备案,定期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校园新媒体实行年审制度。校园新媒体需填写《中国计量大学新媒体平台年度检查表》(附表3),一、二级平台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三级平台由主管单位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各学院、各职能部门需填写《年度新媒体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表4),报党委宣传部。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视具体情况,责令其整改或注销账号。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运营
第十三条 各新媒体平台应明确建设定位,注重个性发展,力求打造品牌,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不抢跑、不越位、不缺位,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未经学校授权,相关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校园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发布等相关规定,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负面舆情时,应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国家、学校声誉的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党委宣传部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新媒体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归属账号需定期维护更新,自查安全性。
第十九条 各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定期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和主管及主办单位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一)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
(二)新媒体平台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官方新媒体账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开通校园新媒体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