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增强教师的责任感,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学校在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
建立导师制是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的有效途径,是把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严格管理与人格感化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实行导师制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增强教师的育人意识,有利于教与学双向互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
第二条 导师制是指在坚持班主任制、辅导员制的基础上聘请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全日制本科学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指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的一种制度。
各种脱离班级建制而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和指导活动的人员均为指导教师,包括学习导师、思想导师、竞赛导师、社团导师、心理导师等。
第二章 导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第三条 导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与班主任、辅导员密切配合,对所指导的学生既热情关怀又严格要求,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服务学生,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业务学习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成为学生的榜样,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导师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谈话,掌握学生的心理、生理、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因材施教。对学生的评优、奖励、处分、推荐、毕业就业提出建议。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要求和意见。
第五条 学习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关心被指导学生的学业,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介绍本专业培养人才的方向,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兴趣,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规律,制订个人学习计划,指导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对学生进行发展引导和职业指导。
第六条 思想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对指导的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国爱党,尊师爱校。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配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工系统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调查研究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在进行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加以正确引导。
第七条 竞赛导师、社团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指导学生参加各类课程竞赛、科技创新竞赛、文体比赛、知识竞赛和社团活动等,使学生构建出反映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的要求,符合自身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体系。
第八条 心理导师的主要职责是针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咨询服务,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
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九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度的责任心,有教育教学经验,懂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有关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师德良好、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身体健康、积极关心学生发展。
第十条 导师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专任教师(包括实验室教师)、学校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政治辅导员担任。
第四章 导师聘任办法
第十一条 导师实行选聘制。学习导师、思想导师和心理导师由各学院(部)根据教师、学生双向选择和院(部)调配相结合的原则自主聘任。竞赛导师由教务处或有关学院(部)聘任。全校性学生社团导师由团委聘任,学院(部)级社团导师由学院(部)聘任。
第十二条 导师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竞赛导师可根据任务实际情况而决定聘任期。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各聘任单位应随时终止聘任。
第十三条 学习导师一般指导10名左右学生。如因学生过多致使导师缺乏,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把配备的重点放在高年级或低年级上。其它导师指导人数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团委、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导师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设立导师组,由学院(部)院长(主任)任命组长,以便于导师间交流经验,提高指导能力。导师组每学期至少开会2次,通报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总结考核。导师应建立导师工作日志,作为总结、考核导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导师工作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和思想情况、各类竞赛的获奖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办法由各聘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结果可作为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岗位聘任工作的依据之一。学校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导师,在全校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各聘任单位应根据导师的考核结果给予导师适当的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