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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编辑部 添加日期:2009-04-07 15:05:22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加强校园文化管理,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推动校园文化活动健康向上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二、校园文化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途径。全校各级组织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校园文化建设。
   三、校园文化建设应围绕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个中心,从思想政治、学术科技、文艺体育三个基本方面的建设入手,寓思想性、学术性于娱乐性、服务性之中,努力营造“道德风尚好,学术氛围浓,文化品位高”的校园文化环境,大力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
   四、校园文化建设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牵头,学工部、校团委、校工会分工负责。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理校园文化活动;校保卫处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的相关工作。
   五、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与社会公德相悖。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要履行审(报)批程序。
   六、单位和部门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必须经本单位党总支批准;举办全校性的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宣讲,面向教工的,要报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面向学生的,要报经校团委批准。
   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有关自然科学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公共活动,面向教工的须事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行。面向学生的须事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七、单位和部门举办的面向全校的各类文化、体育和科技活动,须事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举办冠有“中国计量学院”或“全校”字样的各类文化、体育和科技活动。
   八、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200人以上参加的文化、娱乐、体育等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分院和群众团体等组织举办,要保证活动内容文明健康,任何个人或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内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禁止在校内举办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活动。
   学校直接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文体活动需经学校党政领导同意,并成立有主管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安全保卫工作。各部门、分院和群众团体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需先到党委宣传部备案并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文体活动审批表,经保卫处审核登记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举办。举办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制订安全措施和落实纠察人员。活动期间要接受党委宣传部对活动内容的监督和保卫处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凡利用学习时间开展各种类型的公共活动,须征得教务处、学工部同意后,方能举行。文艺性活动(晚会、舞会等)只允许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九、校内各单位出版的非正式报纸、刊物,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出版非正式刊物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内部出版发行。
   十、校园内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宣传部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宣传栏内容要求统一,内容丰富,版面设计新颖,具有时代气息。
   十一、各单位在校内悬挂横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并填写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悬挂。各分院、各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悬挂和张贴带有商业性质的横幅。
   十二、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的通知、启事、海报等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禁止外单位未经同意来我校张贴广告、海报等。严禁以个人名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严禁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广告栏之外的地方张贴广告、海报、启事等。
   十三、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复制、发布、传播各种反动、迷信、淫秽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四、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设摊售书或出售其他文化用品,须经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摆卖。严禁销售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反动、迷信、淫秽等内容的书籍或其他文化用品。
   十五、校外单位、个人单独或与校内单位联合进行学习和文化用品展销、促销活动的,须经校保卫处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和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批,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进行。
   十六、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事先由组织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能组织成立;凡未经批准成立的,一律予以取缔。
   十七、严禁成立跨校际的非社会团体组织,严禁成立各种形式的“同乡会”。
   十八、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非本校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规定自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执行。
   二十、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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