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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实施细则(中量大党〔2019〕61号)

来源: 添加日期:2020-01-08 16:09:5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发〔2019〕27号)和党中央、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涉及学校及各学院、部门、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二条  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校鼓励举办各种高质量、高品位、高规格的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要以有思想、有筋骨、有温度的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实行“一会一报”制,按照“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要求,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活动审批报备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切实把好入口关、过程关、宣传关、处置关、问责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五条  任何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坚决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信息或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校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审核监督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党办校办、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处、团委等对口部门负责相关分类审批。

第七条  主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要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深入了解。若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的,应及时更换或停止举办。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活动进行时,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在场协调,一旦发现思想倾向和意识形态的问题,要及时主动予以处置,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持续发酵。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对在互联网上举办的同类活动要全程监控,把握相关舆论动态。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十条  活动举办前,主办单位须按要求填写《中国计量大学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申请审批表》或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在线申请。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排序第一的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相关部门审核,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批意见。完成审批手续后,主办单位方可预约场地、申请宣传品展示。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分级、分类审核具体责任归口如下:

(一)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上述活动,学术类的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核,大学生为主参加的非学术活动由研究生院、学生处或校团委审核,形势报告会及非上述类型的其他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最后,统一在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举办的活动,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有国(境)外人员参加活动的,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准。

(四)凡承接、承办社会组织、团体安排的活动,须先报经党办校办同意,再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五)由校外机构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会议室、报告厅、文体场馆、教室、实验室等)举办的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必须经场地管理部门同意、备案。

(六)规模200人以上(或有外来人员参加且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活动,在履行审批程序的同时,须按《中国计量大学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报保卫处审核。

(七)在互联网上举办上述活动的,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讲座论坛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我校人员应邀到校外担任讲座论坛报告人,须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同意。报告人要对本人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内容记录和总结整理工作,面向校内人员的活动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校内传播。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于未经批准举行的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校内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上述活动,可在学校官网和校务网发布活动公告。

第十七条  各类活动原则上不得进行网上图文或视频直播,确需直播的,需提前评估传播效果,报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如需邀请校外新闻单位进行公开宣传报道,须报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提前备妥支撑材料。主办单位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十九条  要坚持内外有别,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与会者不得报道或传播。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条  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终止举办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审批私自举办讲座;

(二)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三)活动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禁止的内容;

(四)由于不遵守宣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

校内场地管理部门擅自为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讲座论坛出借场地的,追究场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中国计量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计量大学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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